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南玻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情况说明-ag九游会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南玻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情况说明

2012-12-22 08:35:09

       近日,广州博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迪”)以及帝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耀发展”)就广州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南玻”或“目标企业”)股权转让一事向南玻集团提出诉讼。由于对方提出的诉讼金额较大,现特向公众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背景简介

       广州南玻成立于2003年7月,股东为南玻集团以及南玻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合泰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泰公司”),其中南玻集团持股75%,合泰企业有限公司持股25%。公司位于广州云埔工业区南岗片,主要产品为高档浮法玻璃。

       随着广州城市的迅猛发展,广州南玻所在地由原来的工业区重新规划为民用住宅和商业区。同时,为了响应国家及广东省产业升级战略,优化自身产业结构,南玻集团决定将广州的玻璃生产基地搬迁至其它地区。2011年5月9日,南玻集团、合泰公司作为出让方与共同作为受让方的广州博迪、帝耀发展签订了《关于转让广州南玻玻璃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就出让广州南玻100%股权达成协议,广州博迪、帝耀发展需支付合计人民币7.88亿元总金额的对价,取得目标企业100%的股权。其中,受让方广州博迪与帝耀发展的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自然人苏洁贞(详见南玻集团2011年5月14日发布的《出售资产公告》)。广州博迪、帝耀发展系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开发了岭南会、洪德居、凯旋会花园、景豪坊购物中心·景豪大酒店和爱群荟景湾项目。

       《股权转让合同》对转让对价支付、股权变更、目标企业的移交以及各方的违约责任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起初双方合作良好,但到2011年7月底,受让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南玻集团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部分款项逾期时间长达47天。后经协商,2011年11月2日双方签订支付违约金补充协议,约定受让方于2012年2月10日前向南玻集团支付违约金11,817,040元。该补充协议签订后,受让方实际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余款6,817,040元一直未支付。但南玻集团仍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12年3月21日办理完成,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2年3月26日,南玻集团向受让方移交了广州南玻公章、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一系列证照。

       2012年6月28日和7月20日,南玻集团两次向受让方发函,要求移交广州南玻土地使用权和经拆除后的现场。但受让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并拒不支付各项余款共计2,800余万元。南玻集团多次与受让方协商,并主动作出较大让步,但双方却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南玻集团向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让方接收广州南玻的土地使用权和经拆除后的现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办公楼补偿款、违约金、看护费、律师费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2,900余万元。南山区法院予以受理立案,案号(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35号。本公司在起诉后迅速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广州博迪共计价值2984.0998万元人民币的财产。2012年9月25日,广州博迪签收南山区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于2012年9月29日向南山区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12年10月24日,广州博迪与帝耀发展才向本公司与合泰公司提出接收目标企业。2012年10月31日合同双方完成目标企业的交接手续。

       2012年12月7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2)粤高法民四初字第5号案诉讼材料。诉讼材料显示,广州博迪与帝耀发展于2012年11月1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与合泰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77712亿元。

二、本公司律师对于本诉讼的判断

       本公司律师认为(2012)粤高法民四初字第5号案完全是恶意诉讼,是广州博迪与帝耀发展为逃避(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35号案中应承担的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办公楼作价补偿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看护费及律师费等而一手炮制出来的诉讼。

       如前所述,南山区法院已于2012年8月21日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予以立案审理,且本案两被告广州博迪、帝耀发展分别于2012年9月25日、2012年10月10日签收南山区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广州博迪与帝耀发展以未按双方的约定准备好移交、未按约定时间对目标企业进行移交为由,起诉要求本公司与合泰公司既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又支付逾期履行合同违约金,该两项诉讼请求互不相容,根本不能同时主张。其目的是造成“重大诉讼”的假象,意图给本公司施加压力、逼迫本公司在(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35号案中放弃剩余股权转让款等29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重复立案

       如前所述,南山区法院经依法审查,已于2012年8月21日决定对本公司与合泰公司诉广州博迪与帝耀发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予以受理立案,案号为(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35号。博迪公司与帝耀公司已经签收南山区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但博迪公司采取提无事实依据的管辖权异议的伎俩、帝耀公司采取拒绝送达的无赖手段,不正面应对诉讼。在明知本案已经由南山区法院依法立案审理的情况下,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起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关于“不得重复立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二)对广州博迪、帝耀发展提交的起诉材料稍加留意就可以看出,广州博迪、帝耀发展实质上是通过虚构事实、虚列诉讼标的之手段提起恶意诉讼,其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理由,且互不相容。

       如前所述,本公司与合泰公司根本不存在违约且已适当全面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广州博迪与帝耀发展也从未主张解除合同。广州博迪与帝耀发展起诉要求本公司与合泰公司既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2.364亿元,又支付逾期履行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41312亿元,两项诉讼请求既缺乏事实和理由,且互不相容,根本不能同时主张。

三、本公司对广州博迪、帝耀发展恶意诉讼的应对

       本案虽然诉讼标的金额巨大,但本公司律师认为广州博迪、帝耀发展实质上是通过虚构违约事实、虚列诉讼标的之手段制造恶意诉讼,其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本公司已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和相应证据材料,指出广州博迪、帝耀发展属于虚构事实、虚列诉讼标的、恶意诉讼,且南山法院已经受理在先,请求广东省高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迳直裁定驳回两原告的起诉。

       本公司坚决依法捍卫公司的利益,切实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依法持续披露、通报。

       特此通报!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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